(一)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民政工作的法律、法规,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,制订全区民政事业发展的中、长期规划和民政工作的有关政策,经审议通过后组织实施,指导全区基层各项民政工作。
(二)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区社会工作的发展规划、工作计划和相关政策,推进全区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。
(三)负责民政事业计划财务和统计工作,指导、监督民政事业费的使用管理;负责本区福利彩票销售和区本级福利彩票公益金的使用管理工作。
(四)负责全区拥军优属、优待抚恤和烈士褒扬工作,承办伤残等级、烈士称号的报批工作;承担区双拥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。
(五)负责军队离退休干部、退伍义务兵、复员士官、转业士官、退休士官、伤残军人、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员和职工的接收安置、服务管理工作;协调、指导军供站、光荣院和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工作;负责退役士兵职业技能教育培训组织工作。
(六)组织、协调全区救灾工作,核查、上报灾情;拨发救灾款物,组织接收、分配外地救灾捐赠,检查、监督救灾款物的使用情况;指导灾区开展生产自救和生活救济;负责全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管理工作,指导避灾场所的建设和管理。
(七) 负责管理全区城乡社会救济;组织实施全区城乡居民低生活保障、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、临时救助、困难群众的救助工作;负责全区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;负 责全区基础养老金的审核、审批及发放工作;负责农村五保对象供养工作,指导农村敬老院等养老机构的建设和管理工作。
(八)负责指导城乡基层政权建设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建设;指导社区服务管理和村(居)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,推进社区建设。
(九) 承办区政府交办的行政区划的有关工作;负责上报镇的设置、撤销、更名工作;研究和修订行政区域规划,承办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日常管理工作;承办镇、街道 边界争议的调处事务;负责全区地名工作,规范全区地方标志的设置和管理,负责全区标准地名资料的编辑和审定;指导镇、街道地名管理工作。
(十)组织实施社会福利发展规划、政策,承担老年人、孤儿等特殊困难群体权益保护的行政管理工作;指导社会福利事业单位的管理;组织、指导养老服务体系的建设。
(十 一)负责全区各类社会福利企业的管理和残疾职工的权益保障,根据国家有关政策,会同有关部门拟定我区社会福利生产的扶持保护政策,并监督落实,负责制订并 组织实施全区社会福利生产发展规划;负责社会福利企业技术改造项目、新产品开发等工作的报批工作;负责社会福利企业年检年审工作。
(十二)主管全区婚姻登记管理、收养登记管理和殡葬管理工作,指导殡葬事业单位的建设和管理;负责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工作;指导慈善事业的发展工作。
(十三)负责全区社团、民办非企业、基金会的登记、监督管理和执法监察工作。
(十四)负责全区水库移民和“三峡”库区迁入我区移民的安置和有关扶持开发工作;负责调查、协调、指导全区革命老区建设工作。
(十五) 承办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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